济南公布2023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
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,让广大市民群众知晓禁放范围,依据《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和各区县政府《通告》或《通知》,现将济南市禁放区域公布如下:
一、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:
绕城高速内禁放区域示意图
二、长清、章丘、济阳、莱芜、钢城、平阴、商河等区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:
1.长清区:
文昌街道办事处、崮云湖街道办事处、平安街道办事处。
2.章丘区:全域禁放
3.济阳区:
西至澄波湖路;北至泰兴西街、旺旺路、泰兴东街、纬四路;东至经一路、再由纬三路进入东环路南延至黄河大堤连接线;南至新元大街;四至线闭环连线内。
4.莱芜区:
东至博莱高速,南至汶河中心线,西至莱城大道(包括南十里铺村,北十里铺村全域),北至嘶马河和济莱高速交叉线以南,四至线闭环连线内。
5.钢城区:
(1)东至:汶水溪路-钢都大街东段-钢城东外环;南至:钢城南外环-永兴路—京沪高速路;西至:颜庄河沿河东路-205国道-钢城西外环-九龙西大街-京沪高速路;北至:钢城北外环-韩莱路。四至线闭环连线内。
(2)颜庄镇人民政府驻地范围:北至龙行街-北外环,西至昆山路,南至广州路,东至沿河路闭环连线内。
(3)辛庄镇人民政府驻地范围:北至蟠龙大街,西至辛庄卫生院,南至莱马路,东至锦龙山路闭环连线内。
6.平阴县:
县城主城区:东至济菏高速,西至220国道,南至341国道,北至220国道闭环连线内。
7.商河县:
北环路、滨河路、银河路、西环路、新兴街、东环路、富民路、田园路闭环连线内。
三、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十类场所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1.机关办公场所;
2.文物保护单位;
3.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隧道、高架路、立交桥,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4.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5.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6.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;
7.山林等重点防火区,大中型水库管理区;
8.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室内公共娱乐场所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;
9.高层建筑物、地下建筑物、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;
10.县(区)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。
《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摘录:
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,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五百元罚款。
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,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他人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应当依法赔偿。
一、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:
绕城高速内禁放区域示意图
二、长清、章丘、济阳、莱芜、钢城、平阴、商河等区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:
1.长清区:
文昌街道办事处、崮云湖街道办事处、平安街道办事处。
2.章丘区:全域禁放
3.济阳区:
西至澄波湖路;北至泰兴西街、旺旺路、泰兴东街、纬四路;东至经一路、再由纬三路进入东环路南延至黄河大堤连接线;南至新元大街;四至线闭环连线内。
4.莱芜区:
东至博莱高速,南至汶河中心线,西至莱城大道(包括南十里铺村,北十里铺村全域),北至嘶马河和济莱高速交叉线以南,四至线闭环连线内。
5.钢城区:
(1)东至:汶水溪路-钢都大街东段-钢城东外环;南至:钢城南外环-永兴路—京沪高速路;西至:颜庄河沿河东路-205国道-钢城西外环-九龙西大街-京沪高速路;北至:钢城北外环-韩莱路。四至线闭环连线内。
(2)颜庄镇人民政府驻地范围:北至龙行街-北外环,西至昆山路,南至广州路,东至沿河路闭环连线内。
(3)辛庄镇人民政府驻地范围:北至蟠龙大街,西至辛庄卫生院,南至莱马路,东至锦龙山路闭环连线内。
6.平阴县:
县城主城区:东至济菏高速,西至220国道,南至341国道,北至220国道闭环连线内。
7.商河县:
北环路、滨河路、银河路、西环路、新兴街、东环路、富民路、田园路闭环连线内。
三、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十类场所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1.机关办公场所;
2.文物保护单位;
3.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隧道、高架路、立交桥,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4.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5.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6.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;
7.山林等重点防火区,大中型水库管理区;
8.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室内公共娱乐场所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;
9.高层建筑物、地下建筑物、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;
10.县(区)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。
《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摘录:
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,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五百元罚款。
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,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他人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应当依法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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